关于调整部分人力社保事项管辖权限的通知
2022-03-08 18:00 {{clickNum}}
嘉人社〔2019〕36号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人力社保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规范人力社保业务办理工作,避免因人力社保系统内部机构职能调整导致企业和群众办事多跑路,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人力社保事项管辖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范围
鉴于市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保经办业务办理权限正逐步下放至区人力社保局,下一步市人力社保局将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保行政业务及部分劳动关系、劳动保障、仲裁业务的管辖权限作出调整,原则上市人力社保局不再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及以下群众和企业办事事项,改为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三)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六)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七)退休归侨职工生活补贴资格确认;
(八)退休高级职称人员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九)退休高级技师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十)集体合同备案;
(十一)工资协议备案;
(十二)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备案;
(十三)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十四)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备案;
(十五)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
(十六)复退军人确认军龄;
(十七)知青下乡年限确认;
(十八)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十九)退休证发放;
(二十)职工工伤认定。
市本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事项继续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并将视实际情况逐步下放该事项的受理权限。
二、管辖
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上述业务时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具体如下:
(一)群众和企业办事事项
1.企业办事事项,由该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
2.群众办事事项,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非嘉兴市户籍人员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
(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
1.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管辖,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管辖。
2.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管辖。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涉及到多个地区的,由最先受理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管辖。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抓住此次机构改革的契机,理顺人力社保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关系,集中力量做好社保行政业务、经办业务与其他人力社保业务的“一窗受理”工作,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本辖区镇(街道)承接人力社保业务,将更多业务延伸到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加强基层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人力社保基层平台服务能力,实现人力社保业务“就近办”。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8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人力社保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规范人力社保业务办理工作,避免因人力社保系统内部机构职能调整导致企业和群众办事多跑路,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人力社保事项管辖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范围
鉴于市级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保经办业务办理权限正逐步下放至区人力社保局,下一步市人力社保局将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保行政业务及部分劳动关系、劳动保障、仲裁业务的管辖权限作出调整,原则上市人力社保局不再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及以下群众和企业办事事项,改为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三)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登记;
(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核准;
(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六)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七)退休归侨职工生活补贴资格确认;
(八)退休高级职称人员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九)退休高级技师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十)集体合同备案;
(十一)工资协议备案;
(十二)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备案;
(十三)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十四)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备案;
(十五)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
(十六)复退军人确认军龄;
(十七)知青下乡年限确认;
(十八)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十九)退休证发放;
(二十)职工工伤认定。
市本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核准事项继续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并将视实际情况逐步下放该事项的受理权限。
二、管辖
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上述业务时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具体如下:
(一)群众和企业办事事项
1.企业办事事项,由该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
2.群众办事事项,由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非嘉兴市户籍人员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办理。
(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
1.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管辖,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局管辖。
2.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管辖。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事项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涉及到多个地区的,由最先受理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管辖。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抓住此次机构改革的契机,理顺人力社保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关系,集中力量做好社保行政业务、经办业务与其他人力社保业务的“一窗受理”工作,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本辖区镇(街道)承接人力社保业务,将更多业务延伸到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加强基层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人力社保基层平台服务能力,实现人力社保业务“就近办”。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8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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