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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及进一步完善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03-08 18:00 {{clickNum}}

嘉人社〔2018〕142号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1号)精神和《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9号)规定,结合嘉兴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进一步完善制度执行中相关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1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5元。
二、统一养老金补贴标准
为进一步深化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发放养老金补贴的对象统一标准,具体如下:
(一)按照嘉政发〔2009〕111号文件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0元。
(二)2009年底前已按嘉政发〔2007〕71号文件规定参保或2010年及以后新参保人员,年满65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0元。
(三)参保人员年满90周岁起,有地、无地居民养老金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
高龄老人补贴对象及标准仍按嘉人社〔2012〕221号文件执行。
三、增设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户籍人员法定参保率,从2018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可选择每年500元标准缴费,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缴费补贴,计入缴费补贴账户。对其中因中断缴费而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补贴。
本次调整及相关事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待遇足额发放到位、相关政策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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