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市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2-03-08 18:00 {{clickNum}}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200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聘范围
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在职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办、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统战、纪检、工会、共青团组织、党校工作主要负责人及专职人员。
二、政策依据
200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继续按照浙企政职[1999]51号《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省企工[2000]6号《关于对<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的通知》及浙政职办[2000]1号《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行。
三、推荐要求
1、各单位推荐参评对象时,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均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
2、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送审材料,提高上报材料的质量。所有送审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浙政办[2001]2号文件要求执行,统一用16K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四、时间安排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抓紧时间布置落实。于2006年6月15日前,先上报申报人员岗位培训报名表(电子文档),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于2006年8月15日前报送嘉兴市政工职评办(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干部处)。
地址:嘉兴市行政中心综合楼514室,电子邮箱:jxszgzpb@yahoo.com.cn, 联系电话:2521799,联系人:曹荣昌、李培根。
附:嘉兴市200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具体要求
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
2006年5月25日
主题词:政工职称 评审 通知
抄送:市职改办 共印30份
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干部处 2006年5月25日印发
附:
嘉兴市200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具体要求
一、评审条件
(一)、政工员
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二)、助理政工师
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受聘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实习期满。
(三)、政工师
1、大专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
2、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
(1)、在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科局级或相当于科局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任职期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2)、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得到上级的奖励或表彰。
(3)、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对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较明显作用。
(4)、对在市级范围内、省行业系统内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3、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以下4项中的1项:
(1)、在市级或省行业系统以上的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关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或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一篇。
(2)、在市级或省行业系统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会议交流独立拟定的论文、典型经验1篇(3000字以上)。
(3)、负责或作为主要执笔者承担本单位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报告、经验总结2篇以上。
(4)、独立撰写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调查报告2篇(每篇4000字以上),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的好评。
4、破格晋升政工师,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
(1)、对所在单位获得市级或省行业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在市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或工会的主要领导,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市级、省级厅局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市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或有关会议上发表2篇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论文,独立撰写或与人合作正式出版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参加岗位培训连续3年并考核优秀。
(6)、高中(含同等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20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四)、高级政工师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5年以上。
2、担任政工师期间在工作业绩上还必须具备以下4项中的2项:
(1)、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
(2)、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
(3)、主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4)、对被全省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3、担任政工师期间,在研究成果上还必须具备以下4项中的1项:
(1)、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
(2)、在省(部)级以上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典型经验2篇(每篇4000字以上)。
(3)、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下达的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成果。
(4)、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篇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的有关报告、典型材料撰写任务。
4、破格评审高级政工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
(1)、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到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所在企业为省级大中型企业或职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的领导或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政治思想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报刊或有关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独立写作出版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1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成绩显著。
(五)、外语
申报中级以上任职资格,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六)、计算机
申报中级以上任职资格,45周岁以下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七)、乡镇企业参评人员
参照浙人职[1997]210号文件规定,对乡镇企业政工专业人员在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八)、部队复转或机关转制人员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部队复转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事业单位,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者;国家行政机关转制为企事业单位后,未参加过政工专业职务评聘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其复转或转制为企事业单位职工后4年内,可按首次申报条件申报评定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送审材料
1、严格按照浙政职办[2001]2号《关于规范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要求执行(见附1:《送审材料数量表》)。
2、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继续按嘉职改办[2003]9号文件精神实行公示制度,提供公示结果证明材料;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见附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报材料将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今年,我市将继续开展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200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聘范围
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在职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办、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统战、纪检、工会、共青团组织、党校工作主要负责人及专职人员。
二、政策依据
200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继续按照浙企政职[1999]51号《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省企工[2000]6号《关于对<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的通知》及浙政职办[2000]1号《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行。
三、推荐要求
1、各单位推荐参评对象时,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均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
2、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送审材料,提高上报材料的质量。所有送审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浙政办[2001]2号文件要求执行,统一用16K纸打印并装订成册。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四、时间安排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抓紧时间布置落实。于2006年6月15日前,先上报申报人员岗位培训报名表(电子文档),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于2006年8月15日前报送嘉兴市政工职评办(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干部处)。
地址:嘉兴市行政中心综合楼514室,电子邮箱:jxszgzpb@yahoo.com.cn, 联系电话:2521799,联系人:曹荣昌、李培根。
附:嘉兴市200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具体要求
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
2006年5月25日
主题词:政工职称 评审 通知
抄送:市职改办 共印30份
中共嘉兴市委宣传部干部处 2006年5月25日印发
附:
嘉兴市2006年度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工作具体要求
一、评审条件
(一)、政工员
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二)、助理政工师
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受聘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实习期满。
(三)、政工师
1、大专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
2、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
(1)、在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科局级或相当于科局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任职期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2)、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得到上级的奖励或表彰。
(3)、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对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较明显作用。
(4)、对在市级范围内、省行业系统内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3、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以下4项中的1项:
(1)、在市级或省行业系统以上的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关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或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一篇。
(2)、在市级或省行业系统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会议交流独立拟定的论文、典型经验1篇(3000字以上)。
(3)、负责或作为主要执笔者承担本单位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报告、经验总结2篇以上。
(4)、独立撰写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调查报告2篇(每篇4000字以上),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的好评。
4、破格晋升政工师,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
(1)、对所在单位获得市级或省行业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在市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或工会的主要领导,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市级、省级厅局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市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或有关会议上发表2篇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论文,独立撰写或与人合作正式出版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参加岗位培训连续3年并考核优秀。
(6)、高中(含同等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20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四)、高级政工师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2年;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5年以上。
2、担任政工师期间在工作业绩上还必须具备以下4项中的2项:
(1)、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
(2)、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
(3)、主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4)、对被全省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3、担任政工师期间,在研究成果上还必须具备以下4项中的1项:
(1)、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
(2)、在省(部)级以上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典型经验2篇(每篇4000字以上)。
(3)、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下达的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成果。
(4)、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2篇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的有关报告、典型材料撰写任务。
4、破格评审高级政工师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
(1)、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到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所在企业为省级大中型企业或职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的领导或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政治思想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报刊或有关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独立写作出版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1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成绩显著。
(五)、外语
申报中级以上任职资格,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六)、计算机
申报中级以上任职资格,45周岁以下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七)、乡镇企业参评人员
参照浙人职[1997]210号文件规定,对乡镇企业政工专业人员在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八)、部队复转或机关转制人员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部队复转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事业单位,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者;国家行政机关转制为企事业单位后,未参加过政工专业职务评聘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其复转或转制为企事业单位职工后4年内,可按首次申报条件申报评定相应的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送审材料
1、严格按照浙政职办[2001]2号《关于规范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要求执行(见附1:《送审材料数量表》)。
2、对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继续按嘉职改办[2003]9号文件精神实行公示制度,提供公示结果证明材料;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见附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报材料将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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